| 序號 |
事項 名稱 |
事項類別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據或理由 |
承接主體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續措施 |
備注 |
| 外部管理事項 |
內部管理事項 |
| 1 |
對消毒工作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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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接 |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
和林格爾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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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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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接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相關標準以及相關衛生規范等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
和林格爾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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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對托幼機構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行政處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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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接 |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
和林格爾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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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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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10項為“部分醫療機構(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發 |
和林格爾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取消設置審批,進行執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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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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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消 |
國務院于2021年9月發布《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7號),廢止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此項許可不再實施。 |
和林格爾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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